浙江交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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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
成员。其中,董事由内部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
外部非独立董事(也称“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构成。
  (一)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或职工兼任的非独立董事;
  (二)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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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统一原则;
     (三)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目标、实际经营
情况和经营业绩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结合薪酬标准、公司经
营业绩及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制定和管理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的专门机构,负责每年度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
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
露。
            第二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所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确定与市场发展相匹配的薪酬标准;
     (二)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由其从事的
具体岗位、承担的职责、个人能力、行业性质水平等确定;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业绩达成情况、组织绩效考核情况、个人
 — 2 —
绩效评价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原则上占比不低于年薪总水
平的 60%;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内部董事不
领取董事津贴;
  (三)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但经股东会另
行批准的除外;
  (四)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津贴,津贴标准依据股
东会决议执行,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三章 薪酬发放
  第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约定的时间周期发放,内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确定及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内部董事(职工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薪酬实行递延支付,递延期限一般不少于 3 年;其中,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
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
勉尽责,导致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给企业造成重大风险
损失的,应当依法依规并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
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
或全部薪酬。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
发生期限一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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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事项,在考核利润予以相应扣减
后,本着尽职合规免责、激励作为的原则,不再对企业负责
人薪酬进行追索扣回,但如该部分损失对企业影响重大,则
应按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考虑。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
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动态优化调整,以持续
适配公司发展需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基于公
司经营业绩情况、组织调整及岗位变更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需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修改后《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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