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薪酬制定及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深圳诺普
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负责起草或者提
议修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且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成立考核小组,确认考核结果并且对
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
支付,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
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
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以及个人业绩贡献确定,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按照绩效考核周期及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
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
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八条 鉴于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进行调整,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述人员薪酬
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制度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条 根据本制度考核、核算确认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
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应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
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
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
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
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
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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