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薪酬。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
定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审查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者方案,并对其业绩和行为进行评
估。
第四条 公司薪酬的确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
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
利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
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 薪酬、津贴的构成和标准、绩效考核
第五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岗位的,其薪酬
构成依据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具体岗位薪酬管理执行;公司独立董
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
能力等级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
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
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规定。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相
关工作。
第九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
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
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
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薪酬分配。
第十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
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稳步提高普
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六)个人工作成绩。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按照公司规定的各项扣减支出、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对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
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公
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有
权不予发放全部或者部分尚未支付的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
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并追溯至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