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雕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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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薪酬。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
      定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审查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者方案,并对其业绩和行为进行评
      估。
第四条   公司薪酬的确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
      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
      利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
      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   薪酬、津贴的构成和标准、绩效考核
第五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岗位的,其薪酬
      构成依据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具体岗位薪酬管理执行;公司独立董
      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
      能力等级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
      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
      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规定。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相
      关工作。
第九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
       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
       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
       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薪酬分配。
第十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
       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稳步提高普
       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六)个人工作成绩。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按照公司规定的各项扣减支出、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对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
       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公
       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有
       权不予发放全部或者部分尚未支付的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
       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并追溯至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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