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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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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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提交
至董事会秘书,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法律、财务等
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相关事项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审批表上
签字确认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
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
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登记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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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
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信息保密及披露义务,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具体措施参照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新《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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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