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
之日,其董事职务自动解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董事
会决议之日,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动解除。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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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资并予以发放。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董
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
偿。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或董
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
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
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等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
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
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
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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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
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
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
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
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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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
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
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新《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