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 德龙激光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朱巧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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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朱巧明,作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激光”、“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
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苏州德龙激光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及发展情况,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朱巧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 年 7 月出生,博士研究
生学历,苏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 年 12 月毕业
于苏州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得博士学位。1984 年 8 月至 2011 年 7 月,
任苏州大学数学系助教,苏州大学工学院讲师、副教授,苏州大学信息技术学院
教授、副院长,苏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苏州大学科技处处长;2011
年 8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张家港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2013 年 8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苏州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部常务副部长,苏州大学人力资源处处长;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要求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
属企业任职,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会议,1 次年度股东大会和 1 次临时股
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 亲自参加董     委托参加董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
                         缺席次数
 会次数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次数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议
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发挥了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
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除需
要回避表决的议案外,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
情况。
      (二)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1 次、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 1 次。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战
略委员会会议1次,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研讨会议文件,并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公司
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三)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 3 次,本人亲自出席,对关联交易、已
投私募基金减资、参与投资新设私募基金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重
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在各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本人均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参与讨论并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经审议各项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四) 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五)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
行相关职责,听取公司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机构重点工作事
项的进展情况,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本人在公司年报编制及审议
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年报的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了解并促进审计工作计
划安排和实施进展,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六) 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
立、公正的判断,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通过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参加业绩
说明会,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 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履行董事职责,全程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积
极参加业绩说明会,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与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提出规范性的意见和建议。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天。
  报告期内,公司对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大力支持,为独立董事工作
提供了便利条件,保障了独立董事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并及时传递最
新的行业信息及监管政策等,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和支持。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4 年度及预计
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
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因关联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此外,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已投私募基金减资、参与投资新设私募基金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已投私募基金减资、参与投资新设私募基金的事
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公允,不会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及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到严格遵
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公
允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的实际情况。公司建立了符合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
对内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方式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流程和制度,保持内控
运行机制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
审计机构。本人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
水平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评估,认为其专业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在执业过程
中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
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原定任期至 2027 年 5 月 15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关
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取消
监事会,公司监事苏金其先生、王龙祥先生和计婷怡女士所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该事项符合最新法
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需设置 1 名职工代表董事。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高峰
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经核查,高峰先生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代
表董事,本次选举完成后,变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构成人员不变,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
司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是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并参考
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有助于确保
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人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
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义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促进董
事会的独立公正和高效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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