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 德龙激光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诗鸿)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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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李诗鸿,作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激光”、“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
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对各项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诗鸿先生,1984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
学历,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华东政法大学博士
后、讲师;2015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华东政法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2019
年 7 月至今,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11 月,任菲林格
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0 月至今,任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6 月至 2025 年 3 月,任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6 月至今,任德
龙激光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相
关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也未在公司
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
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会议,1 次年度股东大会和 1 次临时股
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 亲自参加董     委托参加董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
                         缺席次数
 会次数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次数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
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提出了对公
司发展和重大事项运作的合理化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报
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
相关的审批程序,且合法有效,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除
需要回避表决的议案外,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不存在反对或弃权
的情况。
      (二)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1 次、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 1 次。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认
真审议了各项议案,与公司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
在审议过程中,本人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深入分析各项议案的可行性和风险点,
并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
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
      (三)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 3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对关联交易、
已投私募基金减资、参与投资新设私募基金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
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在各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本人均积极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建议,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各项议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四) 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五)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
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听取公司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
机构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本人在公司
年报编制及审议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年报的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了解审
计工作计划和实时的进展情况,认真听取公司内审部、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情况和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确保年报及时准确披露。
  (六) 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
立、公正的判断,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通过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参加业绩
说明会,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 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履行董事职责,全程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业
绩说明会,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与管理层建立常态化沟
通机制,通过系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规范治理、财务状况及战略规划等情况,
积极为公司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提供合理化建议。报告期内,本人
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天。
  报告期内,公司对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大力支持,保障了独立董事
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并及时传递最新的行业信息及监管政策等,为本
人履职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和支持。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4 年度及预计
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
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因关联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此外,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已投私募基金减资、参与投资新设私募基金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已投私募基金减资、参与投资新设私募基金的事
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公允,不会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及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公司及股东的各项
承诺均得到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
况。公司建立了符合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对内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等方式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流程和制度,保持内控运行机制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
审计机构。本人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
水平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评估,认为其专业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在执业过程
中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
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原定任期至 2027 年 5 月 15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关
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取消
监事会,公司监事苏金其先生、王龙祥先生和计婷怡女士所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该事项符合最新法
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需设置 1 名职工代表董事。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选举高峰先生
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经核查,高峰先生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
事,此次选举完成后,变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构成人员不变,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
司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是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并参考
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有助于确保
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人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的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与公司董事、管理层等就公司经营、业务等事项密切沟通、积
极讨论,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为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
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
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
有建设性的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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