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授权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证券部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
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
工作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
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
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消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
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
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
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
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
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注 4)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 信息时间 幕信息 方式(注 3) 所处阶段 (注 6)
名 地点 (注 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