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及其成员有效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决策
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其它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公司设证券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证券部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公司董事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批
准后生效。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 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 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
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审计
委员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载明的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股息。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括专
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送达。
第十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证明;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说明;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相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形式核验,并于二
日内将书面提议及相关材料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如果出席董事人数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宣
布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
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
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
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委托人对每项提
案的简要意见、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和授权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涉
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的意见。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四)一名董事就一次董事会议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证明文件,或者董事事后提交
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由
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三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
本公司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本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
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 回避表决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中国证监会、深证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
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
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且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
决权。不具关联关系的董事认为其他董事同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有关联交易且应当
回避的,应在董事会就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前提出。该被提议回避的董事是否回避
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决定。
董事的回避及回避理由应当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决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七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九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
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
的决议记录。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
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证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提供。
第四十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记录人员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说明;
(三)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
名;
(四)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五)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 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
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
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的修订亦应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