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共创共享的原则,薪酬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相结合;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原则;
(四)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奖罚对等、按绩取酬。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中心及证券部等相关部门配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具体组织
实施本制度,并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调整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一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
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薪酬标准根据其主要职
责、履职情况、以往年度薪酬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薪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相
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董事根据任职性质不同,薪酬标准一般分为三类。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负责的具体工作职责,按
照公司相关薪酬考核绩效领取薪酬,薪酬结构一般与高管一致,同时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薪酬方案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仅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
取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同行业及公司所在地区薪酬水平情况、通货膨胀情况以
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方案经董
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条 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薪酬考核与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
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可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
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
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等按其
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核算与发放遵循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评估是否扣减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薪酬或不予发放其当年绩效薪酬或
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