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
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任何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包含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中选举产生的董事。职工董事原则上不得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责权利相结合;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工作目标相挂钩;
(四)薪酬兼顾当前效益并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
(五)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
行。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
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确定。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
为基础,与公司效益指标挂钩,结合市场对标、效率指标及整体支付
能力,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为每
人 60,000 元/年(含税)。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
效考核;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其出席董事会、股东
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据实报销。
(二)外部董事: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除股东会另
行作出决议外,外部董事不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三)内部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内部董事的薪酬构成根据其
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具体薪酬标准结合个
人岗位、职级、绩效考核结果执行。内部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按本条第(五)项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职务津贴或与董
事身份相关的其他报酬。
(四)职工董事:职工董事薪酬构成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
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具体薪酬标准结合个人岗位、职级、绩效
考核结果执行。职工董事不领取董事职务津贴。
(五)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中长期激励构成。
和公司所在地及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基本年薪的系数确定:董事长为 1,总经理为 1,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分配系数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等因素按 0.75 确定。
结合公司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考核计发,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计算公式如下: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收入完成率×15%+利润完成率×50%+销
售收现率完成率×10%+“两金”占比完成率×15%+研发投入强度×10%)
×个人绩效系数
个人绩效系数:董事长、总经理的绩效系数为 1,担任公司经理
层成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系数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结果
在 0.6-0.9 之间确定,未担任经理层成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其绩效系
数在 0.4-0.8 之间确定。
(1)任期激励: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基本年薪的 10%以内
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基本年薪×10%×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确定。
(2)专项奖励:是指在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中,公司在经营业绩、
品牌建设、企业改革、结构调整、产品销售、项目发展、科技创新、
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
成绩、作出重大贡献给予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
第四章 薪酬兑现
第十一条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采用按月发放、年
度结算、期后结算和延期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基本年薪:按照当年核定的基本年薪标准,按月平均发放。
(二)绩效年薪:采用年度结算方式,于考核年度结束后,依据
审计报告及相关数据核算后发放。
(三)任期激励: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第一年支付
(四)专项奖励:如有设立,按年度结算。其中:董事长分配奖
励总额的 20%,剩余 80%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配。总经理
的分配系数为 1,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系数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
绩效等因素在 0.6-0.9 之间确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薪酬发放按照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按月平
均支付。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更的,
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的,公司可视情况予以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职务津贴:
(一)经营业绩考核未达标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失职、渎职,导致
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
司重大资产损失的;
(五)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
大经济损失的;
(六)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的;
(七)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或无法正常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
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的未
来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由于合并、分立、重组、业务调整等事项造成考核指
标数据发生变化的,董事会有权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班子成员中未担任经理层成员的,其薪酬参
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应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及时
修订后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