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彬)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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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潘彬先生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人作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任职期间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专业的
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潘彬,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教授,博士生导
师,德国汉堡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访问学者。湖南省“芙蓉学者”特聘教授、
浙江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湖南省 121 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国家一流本
科专业建设点会计学专业负责人、国家一流本科课程《会计学原理》负责人、湖
南省一流本科课程《财务管理虚拟仿真实验》负责人。“一带一路”暨金砖国家
技能发展国际联盟数智财经工作委员会普通高校分委会副主任及常务理事,中国
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智能会计分会副会长,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
权委员会委员,全国会计教育转型发展校企联盟执行主任。曾任财政部中国财政
科学院特聘教授、湖南大学会计系主任,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学院院长,现任
广州商学院校长助理、会计学院院长,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11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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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职责,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重大经营事项均履
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7 次,股东会 1 次,本人出席
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出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本年度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本年度应参加   列席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股东会次数   次数
  潘彬       7         7        0    0     1      1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在召开董事会前
主动了解会议审议事项的情况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资料,在董事会上认真审阅议
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
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听取内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汇报,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内
部审计事项、内部控制管理与执行、日常经营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在 2025
年度审计开展前,预先与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
的审核意见,就相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通过以上工
作,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实施了有效的指导与监督,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专门会议。本人按照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参加了全
部会议,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行
使表决权,对各项议案均无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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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听取了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
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内部审计重点
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及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提高
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在年报审计工作中,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
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及时掌握年报审计的进展
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初稿进行沟通和审阅,就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确保审计的独立性以及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除按规定积极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外,本人持续通过多种方
式履行职责:
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完成了信息披露工
作。
工作汇报,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形式,与董事、管理层成员保持
日常联系,随时提出问题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期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
的判断和决策,持续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就关键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审计工
具和方法论等重点关注事项进行讨论,提示会计师加强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与协
调。
  (五)现场工作情况
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 15 天。公司灵活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董
事会、股东会,本人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以及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与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此外,还与公司财务
部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财务情况,并充分利用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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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专业能力给出实质性建议。同时,积极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获悉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有效地
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
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
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审查,公司关联董事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审议过程中均回避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发表了独立、客观、专业的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各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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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在会前,独立董事评估了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服务经验、独立性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
计工作的要求。本人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聘任期内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相关
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会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拥有履
职能力,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经核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
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2 年
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
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办理 25.5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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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2 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办理 241.40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办理 172.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于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本人认为公司就上述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了
披露,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
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切实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
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更多参考意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潘彬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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