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交
易决策程序,保证重大交易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利
益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章 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二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三条或者第四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
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
易金额,适用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
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
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
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十一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四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章规定
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
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悖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