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信: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2026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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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规范职工董事的选任、履职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选举产生。
  第三条 职工董事的选任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民主选举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职工代表性与董事会专业性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增补、更换(罢免)及
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有较好的
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
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
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职工董事;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三)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
人员;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的相关人员;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董事人数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职工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与选举
  第八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可以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候选人。
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对初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在通过审查后
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如在公示期间发
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等问题,经核实后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按规定
程序重新提名候选人。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选举公司职工董事的唯一法定机构。
 第十条 选举程序:
 (一)工会应依法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工会主持;
 (二)向职工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四)选举职工董事,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具体计票规则(如
有效票认定、当选票数要求等)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
 (五)选举应设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当场宣布选举结
果;
 (六)详细记录选举过程、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并由所有与会职工代
表签字确认,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选举结果确认与报告:
 (一)职工董事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告,同时工会应当形成正式的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二)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董事资格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罢免、增补与更换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认为职工董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提出罢免
动议: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
 (二)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或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未能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经职工代表大会评议认定为不称职;
 (四)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职工董事的情形;
 (五)职工董事丧失职工身份(如辞职、劳动合同终止、退休、被解雇等);
 (六)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务超过六个月;
 (七)被职工代表大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也可提出罢免动议。
 罢免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进行表决,职工董事有权在会上提
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职工董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
 罢免决议形成后,由工会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和被罢免人。被罢免人自罢免
决议生效时起不再担任职工董事。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罢免、丧失职工身份、死亡或其
他原因空缺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增补选举。
 (一)出现空缺后,由工会启动增补选举程序;
 (二)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提名与选举程序进行增补选举;
 (三)新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五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并享有:
 (一)列席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等相关会议;
 (二)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会、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关于公司重大决
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就公司经营发展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开展调查研究;
 (四)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就议题内容通过工会或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
组)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应当履行与其他董事相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
负有以下义务:
 (一)代表和反映公司职工的合理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负责;
 (二)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
评议;
 (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履职能力;
 (五)及时向职工传达董事会的重要决定和精神;
 (六)不得利用职工董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职工董事的管理与保障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对职工董事的履职提供保障:
  (一)公司应保证职工董事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履行董事职责所需
的公司信息和资料。
  (二)职工董事因履行董事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公司应提
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三)公司应为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如调研、培训费用
等)。
  (四)公司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助(如收集职工意见、提供信息等)。可以设立职工董事联络员或工
作小组。
  第十八条    对职工董事的考核与评议:
  (一)职工董事的履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采取述职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对职工董事进行年
度或任期评议。
  (三)评议结果作为职工董事是否称职的重要依据,并与是否需要启动罢免
程序相关联。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给职工董事本人和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工会应建立职工董事选任与履职档案,完整、准确、及时
地记录选举过程、履职报告、评议结果、罢免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
规定妥善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据此对本制
度进行修改,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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