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信: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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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
容,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
规范性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主任委员)
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
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其中要有适当数量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任职资格的业务骨干。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
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
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五)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
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
扰。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
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
影响的具体措施。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
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应
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
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
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
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悖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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