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规范恒信东方文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良好的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进行
的所有信息发布及投资者提问回复活动。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坚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不得发布或回复。
第七条 公司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当加
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如巨潮资讯网等)披露的内容
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以互
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法定信息披露。
第九条 严禁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
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不得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十条 严禁迎合市场热点。公司在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
响。
第十一条 严禁违规预测与承诺。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第十二条 严禁违法违规交易。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发布不宜公开信息。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
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
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
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与审核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指派专人及时查看、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协调公司
各部门、各子公司及股东对涉及专业领域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相关部门及人
员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起草-审核-发布”流程,未经审核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整理投资者提问,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并起草回复
内容。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必须报送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依据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对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
性进行严格把关。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一律不得在互动易平
台发布。经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在互动易平台及时发布。
第十七条 对于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敏感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
影响的回复内容,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报请董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对于复杂、疑难或专业性极强的问题,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
况,征求法律顾问、保荐机构或外部咨询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档案,对发布的每一条
信息及回复内容进行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以备监管机构查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发布信息、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因回复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