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披露
第六条 适用本制度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
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
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
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
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
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
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
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
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
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
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
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
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
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
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
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
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
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
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悖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净资产”,指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
益;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