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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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
可以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
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相关监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离职有特殊规定要求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
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还应依规接受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
续履行的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如有)变动,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的
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离任原因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将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并在离职审批和追责追偿机制中明确针对性
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
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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