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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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雅
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裁、执行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
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在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
职情况、中长期激励收入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按月发放。独立董
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二)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含固定津贴)、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固定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按月发放,
其他薪酬参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其中:
  (1)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并按
月发放;
  (2)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
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3)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经营情况组织实施。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董事津贴自其任职之日起按月度发放津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按照本制度和薪酬方案执行,且一
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扣除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
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扣减或不予发放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薪酬,
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纪律处分或处罚的;
  (二)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
声誉损失的,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六)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资格的,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
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或职责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公司
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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