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股份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0 年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26 年 4 月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
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
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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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
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当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
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