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科: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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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经 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26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官方公众号、财经媒体平台官方企业号、邮寄
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沟通;
  (十二)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股东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
在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推介
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
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若前述活动单独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
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
答复。
  第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可以邀请新闻
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十九条 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专门针对投资者设立信息公告、查阅平台(又
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公司的定期报告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临时
公告等法定信息等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但发布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无
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
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证券事
务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品牌管理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
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须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公司各所属部门及子公司第一负责人须在涉及公司应披露事项发生后第一
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证券事务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和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
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
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
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和组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活动等,准备会议材料、邀请投资者参会和组织保障会议的有序召开;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类新闻媒体和
平台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变动,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汇报,加强证券类与平台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维护:公司充分关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
投资者提问、投诉和建议,并在遵守公开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及时予以回复;
  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
据,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
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档案管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
见等;
  (九)有利于维护、提升和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特
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三十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特定
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并指派专人
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二条 现场沟通问询的问题原则上由董事会秘书回答,接待人员必须
积极配合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
守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人员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
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档案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四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从业人员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证券部、品牌等相关部门核对相关内
容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相关稿
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
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在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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