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科: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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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股份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11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4 月 7 日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1 年 9 月 22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
       订、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
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控
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议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
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
关理财产品的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扩大投资范围,公司以融
资为目的购买相关信托产品及信托保障基金不包含在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范畴之
内。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
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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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
排用于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应当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相关风险控制体系是否健全等发表独立意
见。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但尚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股东会审批权限的证券投资,
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尚未达到前款规定额度的证券投资事项,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
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证券投资总额内,公司管理层可授权相关主
责部门根据资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量,批准的证券投资总额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额)不应超过已审批通过的证券投资总额。
  第十条    鉴于证券投资的流动性特点,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称投资总额
按投资本金余额计算。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由证券部门负责管理,拟定具体投资计划。若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利用短期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或类似投资产品的,由
公司财务资金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和操作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业务经办人员
与财务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三条    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
实施以下控制性措施:
  (一)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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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提供包括账
户开立、投资顾问、受托理财等服务。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明确委托理
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相应资金从公司账户划出至专用账户前必须取得公
司董事长的签字方可执行。
  (四)财务资金部门及证券部门应对证券投资资金的运用情况及具体使用情况
分别建立健全完整的台账,做好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汇报资金
运作和收益情况。
  (五)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证券投资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
审计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
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七)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按本制度规定需董事会审议的,需在董事会
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
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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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
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
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并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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