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
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
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
将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郑梦樵,1956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中
级经济师。1978 年 10 月至 1987 年 4 月,任杭州新华造纸厂科长;1987 年 4 月
至 2007 年 8 月,任浙江省轻工业厅造纸工业公司经理;2007 年 8 月至今,任浙
江省造纸行业协会(学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造纸学会特种纸专业委员会专
家委员会委员;2014 年 7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浙江荣晟环保纸业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月至今,任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2 月至今,任浙
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2 月至 2024 年 2 月,任杭州华旺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
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
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未出现缺席情况。本
人实际出席董事会 4 次,出席股东会 2 次。参会期间,本人认真审议相关议案,
积极参加讨论并发表意见,除需回避的情形外,对董事会审议议案均投出赞成
票。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事
是否连续两
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
次未亲自参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会次数
加会议
郑梦樵 4 4 0 0 否 2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战略委员会 2 次、审计委员会 3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次,均未
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
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能够投入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
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
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审计部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
全及执行有效性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年度审计重点
工作及进展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沟通,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专
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
会等方式不断加强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满 15 天,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业绩说明会等,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关注外
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及时
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并听取建议,为独立董事履
职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召开专门会议并审议通过。经核查,本人认为 2025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自身业务与
关联方的业务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存在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
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
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
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5 年度财务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
能够做到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董事会相关审议程序
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同意续聘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调整董事会结构,增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该事项经
提名委员会提名及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人出席相关会议并发表同意意见,
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参与审议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对于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董事薪酬方案时全体董事已
回避表决。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定要求,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积极地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充分发挥了本人的专业能力和知识经验,同时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之间
构建了良好的沟通渠道,促进公司平稳健康发展。
营管理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验,
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郑梦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