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 现金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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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资金现金理财
管理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保
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自有资金现金理财管理是指公司在确保不影响主营业务
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通过购买低
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实现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平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现金管理基本要素
  第五条 公司现金理财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子公司不得
擅自进行现金理财管理业务。子公司确需进行现金理财管理的,须经公司财务管
理中心审核,并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现金理财管理额度:公司及子公司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额度内开
展现金管理业务。
  第七条 现金理财管理币种及产品:公司进行现金理财管理的币种包括人民
币、港币、美元等,其中以人民币作为主要币种。现金理财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收益凭证等低风险、保本型产品。购买渠
道包括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公司不得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高风险产品。
  第八条 现金理财管理项目期限与公司资金计划相匹配。
  第九条 合作机构选择:公司优先选择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信用状况
良好的银行及金融机构作为现金管理合作方,重点关注其风险控制能力与产品安
全性。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条 风险管理措施
  (一)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加强现金管理业务的全过程
管理。
  (二)财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现金管理产品的跟踪、分析,加强风险监
控,确保资金安全,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三)如发现产品存在重大不利因素或风险,财务管理中心立即采取终止交
易、提前赎回等措施,最大限度控制风险。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决策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额度审批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管理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现金管理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公司年度现金理财管理由财务管理中心按相关法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 授权期限:授权期限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第十三条 实施审批:
  现金理财管理事项由财务管理中心根据资金状况提出具体方案,经财务负责
人审核后,报公司管理层批准执行。
              第五章 操作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台账管理
  财务管理中心建立现金理财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产品名称、金额、期限、收
益率、到期日等信息,定期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到期管理
  财务管理中心在产品到期前与金融机构沟通确认资金回笼安排,确保资金及
时足额收回。到期后应及时办理本金及收益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妥善保管现金理财管理相关审批文件、合同协议、产品说明书、银行回单等
资料。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现金理财管理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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