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
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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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投资
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
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公司、控股和参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设立合同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经
营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公司依照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控股、参股公司派出股
东代表,推荐董事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由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按
程序进行选举或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参股公司推荐的财务负责人,由其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聘任,向其董事会负责;全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
第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
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公司董事的有关人员,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形式,
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十四条 控股、参股公司拟聘公司的其他人员时,需向公司党群工作部及
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用人申请,由相关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 控股、参股公司由其董事会负责建立总经理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和完善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计划,由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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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目标计划,并经其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由控股、参股公司总经理负责实
施。
第十七条 控股、参股公司的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年度或任期目标
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其奖惩和任免。
第十八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由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在公
司领取薪酬;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领取津贴的,经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报公
司备案。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经控股公司、参股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在该公司领取薪酬。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应参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
际,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全资、控股、参股公司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建立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细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
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
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对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
指导,并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司的检查和质询,全资公司、控股、参股公
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总经理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司报告
经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每年度和季度末,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应向公司报送下一年
度及下一季度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及上一期的计划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和投资
计划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全资、控股公司业绩考核和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全资、控股公司应完善资金使用的预算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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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资金使用应执行公司的计划安排。全资、控股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应符合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在提交其董事会审议前
应报公司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全资、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全资、控股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定期的审计
和评价、总经理的任期或离任审计工作;根据参股单位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委托,
负责对参股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定期的审计和评价,以及相关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审计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
的准备,提供审计所需的业务和财务资料,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后,
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章 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建立详细的记录
并对公司进行跟踪管理,协同财务部掌握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
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全资公司按规定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税后利润,根据公司
的决定由财务部负责及时收回;控股或参股公司分配给股东的红利,由财务部按
照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按期负责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控股、参股公司无
偿使用;股票投资的股利和债券投资的本息,由财务部负责按期收回; 全资、
控股、参股公司如将应分配的红利追加投资时,必须经公司研究同意并经其股东
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应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对外投资获取的股利以及其
他收益,应按期及时收回并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应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
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及时与
受资单位核实权益变动情况,掌握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变动、收益、分红、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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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持股比例等当年及历年累计情况,确保真实、合法。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投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批准的对外投资处置事项,由公司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办
理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等相关手续。
(一)对于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收回。
(二)处置对外投资相关资产应由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
并报公司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或进入产权交易
机构进行转让交易。
(三)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
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七章 文件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报批
文件、章程、协议、验资证明、权益证书、重大事项及投资处置决议、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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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及决议,产权转让协议、资产清算和分割协议、股利分配凭证、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等各种文件资料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收
集整理,存档。
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及时上报公司
证券部备案后存档。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控股、参股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控股、参股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
间报送公司证券部,对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及时报告公司。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改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补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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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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