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工作细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本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
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1号指引》”)《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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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战略方案或投资方
案,本公司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决
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本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本公司管理层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本公司总经理签发立项意见
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备案;
(三)本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本公司管理层的初审意
见对外进行相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
本公司管理层;
(四)由本公司管理层进行评审,由本公司总经理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
展委员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根据本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本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包括二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后方可召
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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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表决一般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为主。 临时会议可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战略发展委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工作细则,汇报本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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