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
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经营单位负责人、第一
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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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经营单位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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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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