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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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会员工作细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1号指引》”)《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从委员会内独立董事成员中选出,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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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会员工作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
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其被提名的,不能将其
作为董事、经理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十个工作日,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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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会员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包括二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后方可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会议期限、
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重大事项采用投
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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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会员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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