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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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
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秘办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
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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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在不
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
续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
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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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报》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应当将信
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中期报告
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
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第一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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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
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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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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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
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
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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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
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
的信息;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
关信息: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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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将相关信息以书面草案提供给董事会
秘书和董秘办,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完成信息披露任务。
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需要公司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
作。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
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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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制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
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
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如国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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