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查扬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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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
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2025 年度,本人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
策,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促进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本人具体工作
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Yang Cha(查扬),1964 年生,美国国籍,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清华大
学现代应用物理系学士、University of Michigan(美国密歇根大学)物理学硕士
及博士候选人、St.John's University(美国圣约翰大学)法学博士,拥有美国纽
约律师资格。查先生于 1996 至 1999 年,先后于 RUSKIN, MOSCOU, EVANS &
FALTISCHEK, P.C.和 WOLF, BLOCK, SCHORR and SOLIS-COHEN LLP 任
专职律师;于 2000 年至 2001 年,任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法律顾
问、内容频道总监;于 2004 年至 2005 年,任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特
聘首席法律顾问;于 2001 年至 2012 年,先后于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上海通力
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于 2010 年至 2019 年,先后任华山
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色列 Aurec Capital、德勤中国、元璞资本的合伙人或
投 资 合 伙 人 ; 于 2013 年 至 2019 任 Tsinghua Education Foundation
(NorthAmerican),Inc.(清华北美教育基金会)总裁;于 2020 年至今任南京清
湛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理事;于 2020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
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
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会议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会前与公司经营层、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
通,在充分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本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判断,
提出独立意见并对公司提交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2025 年,公司共召开 5 次董
事会。2025 年度本人具体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两
           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姓名                                   缺席(次) 次未亲自参
           会(次)        (次)    (次)
                                               加会议
Yang Cha
(查扬)
   本人认为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定合法
有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与股民进行
充分沟通和交流。2025 年度本人出席股东会情况如下:
  姓名        应参加股东会(次)         出席(次)          缺席(次)
Yang Cha
(查扬)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
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和咨询。2025 年度本人出席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本年度,本人参加了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审议了公司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内容。
  本年度,本人参加 1 次提名委员会,主要审议了《关于公司财务总监变更的
议案》,提名潘乃宏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专门委员会       任期召开次数   出席(次)       缺席(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0
 提名委员会         1        1           0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年度,本人参加了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审议了关于美国市场业务
调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曾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 2026 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的议案等内容。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在 2025 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始终秉持着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了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以及股
东会外,本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考察,同时利
用微信、视频和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
  作为一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本人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法律建议。在公司股权激励、重大投资、内控建设
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规范运作方面,本人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确
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有效运行。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本人及时了解公
司在生产经营、重大投资等方面的进展,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促进董事会决
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在监督制衡方面,本人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确保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对独立董事履职给予了支持和方便。公司及时将经营情况、
重大事项、会议计划安排等报送给本人,为本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行业情况等
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也为本人安排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现场考察提供了
方便,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人保持了正常的沟通,以上均有利于本
人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
出谋划策。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等形式与公司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针对
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向公司反馈、核实,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
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等事
项予以重点关注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
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及相关方豁免承诺的情况,从法律和合规角度进行了
核查。控股股东此前已严格履行原承诺,本次申请豁免系基于经营环境变化作出
的合理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
有关规定。相关事项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关联董事依法
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报告期内,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股权激励计
划的归属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信息
披露充分,确保真实、完整和准确,未发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激励对象涵
盖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符合公司战略需求,有助于提升竞争力。计划实施
有助于稳定核心团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竞争力。公司
对实施过程进行了有效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计划顺利推进,未发现重大不利影
响。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
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
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程序合法有效。2025 年度,公司未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公司不存在互相投资的情况、不存
在关联关系和经营关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同意聘任潘乃宏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本人对其个人
履历、专业能力及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其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所
必需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上述聘任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
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发挥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   总结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
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风险,与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
步提高。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
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Yang Cha(查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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