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保持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东莞怡
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结合独立董事
出具的《2025 年度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就公司在
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陈行甲先生、胡劲峰先生及易兰女士均
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
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
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