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相关要求,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用铨先生、温长煌先生、张
海忠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用铨先生、温长煌先生、张海忠先生的任职
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不属于:
女、主要社会关系;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刘用铨先生、温长煌先生、张海忠先生
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
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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