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广东司农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和要
求,公司对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5 年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
所”)成立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特
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兴沙路 6 号 704 房-2;执
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吉争雄。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436 人,合伙人 36
人,注册会计师 176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92 人。
计业务收入为 11,740.14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6,779.21 万元。
制造业(2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批发和零售业(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建筑
业(2);采矿业(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房地产业(1);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教育(1);不含税
审计收费总额 5,407.17 万元。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773.38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相关规定,能够
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从成立至今没有发生民
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均
为从业经历丰富、具有相应资质并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士,具备相应
专业胜任能力。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该议案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经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以及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
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
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
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年度审计结束后,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以书面方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董事会、高管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并与公司
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规定了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
审计的费用合计为 140 万元人民币,收费标准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不存在另有
收费项目。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
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
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
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总体评价
公司认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
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对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认真核
查,出具了鉴证意见或专项审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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