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报告期内在
任及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在任的独立董事吕国玉、赵恒勤、肖劲、蒋玉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
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
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