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5 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的专项说明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迅达公司”)2025
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中联”)
对 公 司 2025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出 具 了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立 信 中 联 审 字
[2026]D-1474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5 年
修订)》等文件要求,董事会现对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说明如
下:
一、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沅”) 预付货款 3,780.00 万元,上海源沅尚未交付货物,新迅达公司对上海源
沅预付款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截止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
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可回收性以及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仍无法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
“山
西华宏”)预付货款 800.80 万元,山西华宏尚未交付货物,新迅达公司对山西华
宏预付款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截止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计提坏账准
备 800.80 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
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新迅达子公司深圳市盛欣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盛欣新”)对中能鑫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鑫储”)
的投资成本为 5,000.00 万元,截止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计提长期股权
投资减值准备 4,382.53 万元,根据 2023 年 4 月盛欣新和中能鑫储合作协议约定,
盛欣新对中能鑫储持股比例为 10%,对中能鑫储具有重大影响。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能鑫储的实收资本全部由盛欣新出资,其他股东全部未有实缴出资,
且中能鑫储在收到投资款项后未按合同的约定专款专用。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投资中
能鑫储的商业合理性、可回收性以及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仍无法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新迅达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
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
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尊重立信中联的独立判断,高度重视立信中联出具的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中所涉及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有
效措施,尽早消除保留意见相关事项,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公司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董事会已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事项对公
司的影响,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具体
如下:
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本次保留意见所形成的各项意见基础,努力将其中各项相
关不利因素尽快化解。
后续合同审批、采购验收、资金付款等内控流程,特别对相关业务部门预付款项、
对外投资进行动态跟踪,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治理层汇报,以督促
公司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货款的及时收回,及控制应收账款资金占用风
险。
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问题,2024 年度,公司已将在手的大宗贸易业务、
“背靠背
结算方式”的业务完结,不再开展其他大宗贸易业务、“背靠背结算方式”的业
务等相关业务,从源头上切断该等业务带来的风险。公司对保留意见中矿产品贸
易相关预付款项涉及的相关方提起了诉讼,截至本报告报出日,对上海源沅的诉
讼已取得一审判决,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对山西华宏的诉讼已取得一审判决书,
并已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执行到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公司已向
法院申请追加山西华宏股东为被执行人,2026 年 3 月 12 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
院作出《执行裁定书》
((2026)晋 0105 执 65 号)裁定追加郝建春、郝生照为被
执行人。公司针对业务具体情况审慎研究,分析并正确识别业务本质。同时,公
司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合规培训,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
强化全员合规意识和履职能力,强化关键管理岗位的风险控制职责,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公司要求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治理合规要求,强化行为规范,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
及其关联方 12 个月内退还投资款,且终止对中能鑫储的全部投资,并进行多次
沟通。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了中能鑫储、潘晓钢签署的《〈关于解除合
作协议、终止投资的通知〉的回函》,其同意退还投资款并签署回购计划。截至
京大兴人民法院对知情权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5)京 0115 民初 4052
号),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5 年 7 月 15 日,中能鑫储归还投资款 200 万元。
京 0102 民初 13959 号。
对山西华宏的债权、对上海源沅的债权及通过全资子公司盛欣新持有的中能鑫储
万元。同时,吴成华先生承诺,在吴成华先生受让上述资产后,若吴成华先生对
上述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所收回的债权或获得的收益超过转让价款,则吴成华先
生同意将超过转让价款的部分无偿归还给公司,且公司无需承担吴成华先生管理
和处置上述资产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公告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
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自我规范意识,严格落实各项规定的执行,防止公司再次
发生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中涉及的问题。
力度,提高内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后续将以保护上市公司权益,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采取有
效措施尽快消除上述情况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说明。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