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第 1.0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1.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 1.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 1.12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 1.11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
第 1.11 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 第 1.12 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公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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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2.0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技术创新、精益制造和产业升
第 2.0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经营,谋求股东利益和社
会效益最大化。
社会责任,加快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
第 3.08 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第 3.08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3.09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 3.09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 3.16 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第 3.16 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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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 4.03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 4.03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账簿、会计凭证;
新增第 4.04 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 4.04 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或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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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第 4.05 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第 4.05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响的除外。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
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第 4.0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 4.06 条 …… 4.07 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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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 4.09 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进行质押的,或者股东出现超过 5%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告。
险的,该股东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将第 4.10 条,第 4.11 条,第 4.12 条单独细化为第二节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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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 4.13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 4.15 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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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报酬事项;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七)修改本章程;
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 (十)审议批准第 4.17 条规定的事项;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 4.15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 4.16 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晰,授权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不能影响和削弱股东会权利的行使。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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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7 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除本条第(三)(四)项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第 4.15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公司在 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万元人民币,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达到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0.05 元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
收益的绝对值达到 0.05 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各交易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除应当披露相关交易及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该交易以
及评估或者审计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公司在审议前款第 3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计净资产的 10%;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第 4.19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第 4.1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 6 人时;
三分之二时;
……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第 4.18 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 4.20 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电子通讯形式
利。…… 利。……
第 4.22 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 4.20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明理由并公告。
第 4.27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第 4.29 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在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查临时提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以及临时提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案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后,应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4.26 条规定的提案,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4.28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4.31 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第 4.29 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 4.35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第 4.37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托书。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 4.38 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第 4.36 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人单位公章。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第 4.38 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法人单位印章。 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 4.38 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第 4.39 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事项。
第 4.40 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第 4.41 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第 4.43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第 4.44 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告。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 东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 4.44 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
第 4.45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和说明。
第 4.50 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 4.49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 4.54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 4.55 条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
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 4.57 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 4.56 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但提名须于股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但提名须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 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
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并通过中 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
国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 独立性的审核后,提请股东会形成决议。
决议。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选人。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
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事会,无需提交股东会。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 第 4.57 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入董事会,无需提交股东会。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职工董事 1 人。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董事选举结果按各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
用,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董事选举结果按各候选人得票 确定。
多少依次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在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应设有董事候选
人发言环节,由董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
工作计划,加强候选董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 5.0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第 5.0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 5.03 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第 5.03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均任期
选连任。
……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数的二分之一。
之一。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第 5.04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第 5.04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司的财产;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存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的除外;
同类的业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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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5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第 5.05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注意:……
第 5.07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 第 5.07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 5.08 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第 5.08 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移交手续,但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但其对公司和股东
开信息之日,其余忠实义务应持续至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务应持续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其余忠实义务应持续
满之日起一年。 至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 5.09 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赔偿。
第 5.11 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第 5.10 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第 5.11 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第 5.13 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
第 5.13 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职工代表董事一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可以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5.14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 5.14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5.15 条 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
授予下属专业委员会行使其法定职权。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公司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 5.18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第 5.17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审查、决定交易项目的权限为: 董事会应当审查、决定交易项目的权限为:
(一)重大交易 (一)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开
上的;占 50%以上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批; 准:如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还应当提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通过并及时披露:属于本章程第 4.17 条所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
东大会审批; 议的交易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占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0 万元;
过 100 万元的;以及占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占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元;以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占 50%以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交股东大会审批;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对值低于 0.05 元的;占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前述 1-6 项指标计算中涉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者为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 1-6 项指标计算中涉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三)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含资产置换)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高者为准;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30%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
分之二以上通过;
等)如属于本章程第 4.17 条所列担保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股东会
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 4.17 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董事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出决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担保。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除本章程第 4.17 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决议,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属于本章程第 4.17 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提交股东会审议。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 (七)日常交易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公司发生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接受劳务的交易,合同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元;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2.公司发生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的交易,合同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交易。
(二)日常交易 (八)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上述未特别说明的事项,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过 5 亿元;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交易。
(三)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金额未达本章程第 4.13 条第(十三)款规定的,由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金额符合本章程第 4.13 条第(十三)
款规定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与同一关联人交易或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累计发生
额为计算标准。
(四)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 5.27 条 董事会召集人在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第 5.25 条 董事会召集人在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
前,应对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做出充分说
应对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做出充分说明。
明。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第 5.26 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表决方
第 5.28 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表
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现场召开、电子通讯、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事签字。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董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事代为出席;如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
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责。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外,董事还应主动通过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其他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 投票权。
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利益与诉求。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或利用电子通讯方
式履行职责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 5.33 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东合法权益。
第 5.36 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 5.38 条 ……
第 5.39 条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 ……
第 5.44 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第 5.45 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 5.39 条第一款第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 5.38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一项至第三项、第 5.44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 5.46 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第 5.45 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
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 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 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
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
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 5.52 条 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第 5.48 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
第 5.50 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
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 5.53 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 5.54 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第 5.51 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两届。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事项予以披露。
第 5.52 条 ……
第 5.55 条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公司独
起,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 6.05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第 6.05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决定公司职工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的聘用和解聘; ……
…… 未担任董事的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工作细则规定。 理工作细则规定。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
在总经理外出时经授权行使总经理的全部或部分职权。
第 6.14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第 6.14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赔偿责任。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党组织
第 7.01 条 公司党组织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
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
识和责任担当,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
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第 7.02 条 公司党组织工作原则
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
经营深度融合;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抓基层打基础,
第 7.03 条 公司党组织设置
公司成立中国共产党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织(以下
简称“公司党组织”),公司党组织下设党群工作部。各分公司、
子公司相应成立党组织。
第 7.04 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公司党组织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书记一人,设副书记两人,设纪
检委员一人,设委员一至三人。公司党组织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 5 年。
序号 原内容(2025 年 12 月版) 修改内容
(一)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
(二)纪检委员可由副书记兼任;
(三)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
的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
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入公司党组织。
第 7.05 条 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
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
担负的任务。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
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
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
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
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监督领导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
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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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对要求入党的积极
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
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
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
作、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
织。
第 7.06 条 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
的前置程序,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
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等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董事会或经营管
理层决策。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
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
划;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和重大项
目建设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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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八)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
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 7.07 条 公司党组织议事通过召开党组织会的方式,坚持集体
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
策、依法决策。
第 7.08 条 公司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党建工作系
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中长期规划
和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要点),对公司党的建设
进行系统部署和安排。
第 7.09 条 党的工作机构和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人
员编制。公司设立专门的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 7.10 条 公司保障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 7.11 条 公司党组织行使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
部的管理权。严格用人标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动
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
公司党组织在市场化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把关作用,做好确
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
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
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
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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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4 条 ……
第 7.04 条 ……
股东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司。
担赔偿责任。
……
……
第 8.05 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第 7.05 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新增第 8.06 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
当公司最近一年出现亏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 7.06 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第 8.07 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发事项。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 7.07 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 8.08 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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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八)……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投票平台。
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 董事会审议。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
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履行情况进
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行监督。
(九)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八)……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
分保护等。 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 改发表独立意见。
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审
……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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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
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九)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
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八)
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决策程序执行。
(十)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分红水平
较低的,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
较低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
独立董事应当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
表独立意见。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 8.09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第二节 内部审计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 7.08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 7.09 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第 8.10 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 8.11 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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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 8.12 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 8.13 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作。
第 8.14 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 9.03 条 公司设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行民主管理。
第 11.01 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 10.01 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散。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 10.06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第 11.06 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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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信息公示系统。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1.07 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8.05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 11.08 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 11.09 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的除外。
第 11.11 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 10.08 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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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 10.09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11.08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第 11.12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11.11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 ……
第 11.13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11.11 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 10.10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11.08 条第(一)项、第(二)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人的除外。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0.16 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 11.19 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
第 12.01 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第 13.01 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 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章程所指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本章程所指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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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 12.04 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第 13.04 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外,本次修订还涉及如下内容:(1)将“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半数以上”统一修改为“过半数”;
(2)对部分条款进行未改变原条款含义的细微修改;(3)因本次修订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
条款序号依次调整。为避免赘述,上述修订内容未全部逐一列示和专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