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德皓核字[2026]00001139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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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具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1-4
出 具 非 标 准 无 保 留 审 计 意 见
涉 及 事 项 的 专 项 说 明
德皓核字[2026]00001139 号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易联众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6 年 4 月
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5 修订)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亏损,我们以易联众公司 2025 年度合并收入的
额为 249.30 万元。本期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与上期一致。
德皓核字[2026]00001139 号专项说明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其他重要
事项说明/1 和 2”所述,易联众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曦及易联众公司
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2024 年 5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编号:证监立案字 0282023009 号、证
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监立案字 0282024004 号)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易联众公司和张曦先生立案调查。截至本
报告出具日,易联众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述立
案调査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
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
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
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该事项不会导致注
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也未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时,注册会
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易联众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事项作出
了充分披露,考虑到上述事项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
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三、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我们认为,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
项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示或披露,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
务报表至关重要,在审计报告中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是必
德皓核字[2026]00001139 号专项说明
要的,无保留意见不因强调事项而改变。
四、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皓
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德皓审字[2025]00001349
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上期审计报告”
)。对于该报告中导
致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德皓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出具
了德皓核字[2025]00000892 号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中除以下违规借款事项
影响已消除外,立案调查事项仍然存在,对本年度的影响已在本专项
说明中进行了说明。
的(2024)浙 01 民终 4410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撤销杭州市萧山
区人民法院(2023)浙 0109 民初 17652 号民事判决,
“高彩娥与易联
众及张曦、张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易联众公司无须承担还款责
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至此,违规借款事项影
响已消除。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本页以下无正文)
德皓核字[2026]00001139 号专项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德皓核字[2026]00001139 号易联众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蔡斌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冯珺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