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在任
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王芳女士、张美霞女士、王猛先生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王芳女士、张美霞女士、王猛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
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
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
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影响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