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
自查情况表》,对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
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柴广、孙振萍、唐明琴及苏影(已离任)
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
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