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 603629:利通电子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6:11:5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4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
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江
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以下简称
“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为: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
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公
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结合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审慎确定利润
分配方案,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的发展战略、盈利能力、经
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
础上,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
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
二者间的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真实合理的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当公司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
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用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
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批准。
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3)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七)利润分配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环境等,确有
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
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程序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
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后,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利通电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