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要求,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
司在任独立董事李宏林先生、孙福谋先生、刘天兵先生和沈见龙先生的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李宏林先生、孙福谋先生、刘天兵先生和沈见龙先生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自身独立性进行了自查,并将《独立
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
经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李宏林先生、孙福谋先生、刘天兵先生和沈见龙先
生的任职经历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
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
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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