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6 年 4 月 24 日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提升公司决策效率及治理水平,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即为代表公司执行 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
事务的董事,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 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相关规定执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且至少 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不超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过三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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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融资事项;
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融资事项; (六)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授予
(七)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授予 的相关职权;
的相关职权; (七)提名或推荐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八)提名或推荐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施行。 决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
本章程施行后,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 同。
司章程(2025 年 11 月 27 日修订)
》同时废止。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
记等所有相关手续,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按照有关主管部
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次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备案等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章程》的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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