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
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等,制
定了《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
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
第一条 利润分配原则
分配利润,严格遵循同股同利原则,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股利。
配利润。
力。
红利,用于偿还其占用资金。
展。
第二条 利润分配顺序与比例
公司未来三年每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东会决定;
股份比例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分配。
第三条 现金分红实施条件
未来三年,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值;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现金分红频次与中期分红
方案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第五条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提下,执行以下差异化现金分红比例:
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80%;
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40%;
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20%。
现可分配利润的20%。
第六条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未来三年,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条件、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在现金分红预案外,提出
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
少于1股。
第七条 利润分配特殊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可暂不进行利润分配: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第八条 股利派发时限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
期分红条件拟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
第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本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进行监督。
网络投票平台;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原因、未分红资金留存用途及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意见及未采纳理由,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
况;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详细说明调整原因、条件及决策程序,充分保
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一条 附则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