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大
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李苒洲、
张洁、邹蓉、张军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李苒洲、张洁、邹蓉、张军的兼职、任职情况及
其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报告等,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
的任何职务,也不存在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任职的情形,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其
独立性的关系。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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