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独立作用,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认真
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薛玉莲,二级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院长、
副校长等职务。现任河南省会计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理事、河南财经
政法大学教授;是会计学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负责人、会计学省级重点学科负
责人。曾荣获全国优秀教师、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
本人 2023 年 12 月 5 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同时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人积极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会前仔细研读会议文件资料和相关材料,与公司管理
层积极交流讨论,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会上认真听取汇报并对所
议事项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审慎严谨行使表决权,并从专业角度为董事
会决策提供意见。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
提出异议,全部投了赞成票,不存在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本年度召开 本年度召开股 本人出席股
董事会次数 亲自 委托 是否连续两次未 东会次数 东会次数
缺席
出席 出席 亲自出席会议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
独立、审慎的判断,没有提出异议,全部投了赞成票,不存在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应参加
会议类别 报告期内召开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 10 10 10 -
提名委员会 3 3 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3 3 -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了分析与沟通,审核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与会计师事务所召
开专题沟通会,对年度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安排提出建议,保证公司年度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视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积极参加公司股东
会及业绩说明会,认真聆听中小股东发言和建议,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到公司主要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电话、线上会议、
邮件等多种方式多渠道,持续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
持密切联系,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
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密
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本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公司董事
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详细提供相关
资料,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
效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
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特点和正常经营发展需要,
并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
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
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此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
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
度财务审计以及内控审计机构。本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
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和聘任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其个人履历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
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执行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
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提名和聘任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其个人履历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
求,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
平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审查,客观地参与各项议案及重大事项决策,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特别关注相关提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始终保持对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负责的态度,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
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深入了
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加强同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管理层之间的沟通
与合作,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薛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