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说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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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华专字(2026)第 0000193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公司”
)
告(报告编号:中兴华审字(2026)第 00009761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往来的商业合理性
浩丰科技公司与北京恒远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航”)等六家公司在
款。浩丰科技公司在两年期间向六家公司累计支付货款共 56,330.94 万元,截至
本年度,我们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上述资金往来的商业合
理性以及对财务报表数据列报的准确性,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资金占用。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
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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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
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认为上述保留意见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
性,故出具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及其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8 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
由于浩丰科技公司近年度经营利润波动较大,以浩丰科技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
入的 1%计算财务报表整体层面的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240 万元。
量(可能)的影响:
浩丰科技公司连续在 2023 年度、2024 年度涉及采购业务的商业合理性问题,
涉及的资产负债表项目主要为预付账款,虽然累计影响金额重大,但仅对财务报表
特定要素、账户产生影响。
本年度,我们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上述资金往来的商业合
理性以及对财务报表数据列报的准确性,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资金占用。
四、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浩丰科技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5)第 015279 号)(以下简
称“上期审计报告”)。
(一)资金往来的商业合理性
“2023 年度,浩丰科技公司与北京恒远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航”)
等六家公司多次签订货物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后,又取消合同并收回退款。浩丰科
技公司向六家公司累计支付货款共 34,617.65 万元,累计收回退款共 34,518.64 万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浩丰科技公司预付账款余额 99.01 万元,该款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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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科技公司与上述恒远航等其中四家公司签订货物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后,又取消
合同并收回退款。浩丰科技公司累计支付货款 21,713.29 万元,累计收回退款
对于上述资金往来事项,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其商业合
理性及财务报表列报准确性,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资金占用。”
截至报告期末,上期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消除。
五、使用目的
本专项说明仅供浩丰科技公司 202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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