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上海
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何敏、方芳、劳兰珺的任职经历以及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自查表》等材料,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
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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