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 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5: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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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
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本规划,具体
内容如下:
  第一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分考
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
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第三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利
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审计委员会的
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
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
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应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以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公司股东未来回报规划
  首先,将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
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发生,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其次,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
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
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向股东现
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若公司快速发展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还应考虑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即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
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
  第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及执行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后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七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划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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