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5: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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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与中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路股份”)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
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中兴华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
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
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首席合伙人
李尊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
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32 人。
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22,208.86 万元。中兴华所
在公司所属制造业行业中审计上市公司客户 103 家。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0,450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所被判定在 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已完结,且中兴华所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中兴华
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7 次、行政监管措
施 17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3 次。43 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
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5 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34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11 人次、
纪律处分 6 人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十一届七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时对中兴华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了充分评估和审查,出具了《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同意续聘中兴华所
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十一届十次董事会、
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所就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
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审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中兴华所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
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十一届七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所的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中兴华所在
审计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开展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所为公
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十一届十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5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
财务负责人就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及时间安排、具体审计计划、风险
评估及内控测试、审计重点、关键审计事项的初步考虑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对审
计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总体把握。
  (三)2026 年 4 月 3 日,公司十一届十四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审计工作情况总结并沟通审计意见》。
  (四)2026 年 4 月 26 日,公司十一届十五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
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
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
论和沟通,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
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保证董事会
客观、公正及独立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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