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
司 2025 年度报告期内在任独立董事翁国雄先生、苑宝玲女士、林文渊先生及 2025
年度报告期内离任独立董事余雪松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翁国雄先生、苑宝玲女士、林文渊先生及离任独立董事余雪松
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及董事会核查,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
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
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
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